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浓厚校园学术氛围、繁荣校园文化、促进学术交流、提高学院教师学术研究和教学水平,开阔学生视野,提升学生综合素质,学院将积极开展各类学术讲座活动。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活动,加强学术讲座管理,使之能正常、有序、良好、高效的开展,结合学院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讲座是指全院师生或各系(部)内部师生开展的各类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(以下简称“讲座”)。各种动员会报告、形势报告、会议讲话、文件宣讲、活动演讲等,均不在此范围内。
第三条 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讲座和系(部)级讲座。院级讲座,指面向全院师生开展各类讲座;系(部)级讲座,指主要面向各系(部)内部师生的专业性学术讲座,由各系(部)组织举办。
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
第四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;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、政策和路线;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,遵循“双百”方针;维护国家、民族、社会和学院的利益;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,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。
第五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,具有科学性、前沿性和普及性。针对教职工为主的讲座,应以国内外教育理论、教学管理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为主题;针对学生为主的讲座,应以学生专业知识、人文素质、思想品德教育、职业指导、创新创业教育和科学技术等为主题。
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
第六条 校内学术讲座主讲人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,或硕士及以上学位,或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,或某一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。
第七条 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:
(一)国内外某一领域知名专家,院士;
(二)国内著名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、医务工作者等,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;
(三)市级部门领导、企业集团董事长、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。
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
第八条 讲座审批及监管
(一)讲座前,承办部门应对讲座题目、讲座内容及讲座人的政治背景进行审查,并填写《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审核表》,明确讲座的题目、内容,举办时间、地点,主讲人情况及参加人员等信息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,再交科研处、宣传部审核备案。院级讲座、校外聘请专家的讲座需学院党委签字审批。
(二)讲座中,承办部门应全程监督讲座过程,如发现讲座人从事与讲座内容无关的非法活动,或偏离主题,或有违党的政治原则、政治观点、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,应立即制止,必要时终止报告,并第一时间上报宣传部。
(三)讲座后,承办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讲座的课件、照片、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,并报送相关部门存档。
(四)对审查不严、组织不当、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,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。
第九条 其他职责
(一)承办部门:负责讲座会场安排及服务;负责专家的住宿和接待安排;负责讲座视频录制;负责给学生处提供各系(部)参加讲座师生人数;负责讲座的宣传报道;负责讲座相关费用的填报。
(二)宣传部:负责审核讲座人的个人资料和讲座内容;负责在校园网站或其他平台上发布讲座信息。
(三)科研处:负责讲座资料的收集及存档工作。
(四)保卫处:负责讲座现场的安保工作。
(五)各系(部):负责做好本部门师生的组织工作和讲座现场秩序的管理。
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专家讲座费标准
第十条 院级讲座和系(部)级讲座的讲座费用纳入学院年初预算,由学院统一支付。
第十一条 专家讲座费发放标准按照《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专家讲座费发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内卫健院〔2019〕8号)文件精神执行。
第十二条 校内外专家讲座费,须填写《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专家讲座费发放表》,附《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审核表》、专家职称本复印件等材料,履行审批程序后,予以报销。讲座费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。
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的人员不支付讲座费;未经学院审批而组织的讲座不支付讲座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